目前分類:農地相關稅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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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農企字第0960128262號

發布日期:96/05/29

案由摘要: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該案件農業用地業已興建圍牆,是否屬「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9款「違反法令規定」之使用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該案件農業用地業已興建圍牆,是否屬「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9款「違反法令規定」之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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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詠筑地政士DM.jpg

 

申請農業設施(畜牧場登記證、養殖登記證)的9大益處

1.  可以申請產銷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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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民眾問的農地農用問題,分享如下:

問題:我的農地被鄰地的雞舍(無畜牧場登記證)佔用到部分面積,可以申請得到農地農用證明嗎?

答:申請農地農用證明需要土地上面有做農作,或者是雖非做農用但有經過政府許可,例如有畜牧場登記證、養殖登記證。雖然鄰地的雞舍非土地所有權人所蓋,但佔用在該土地上,鄰地雞舍還是需要合法的登記證,您才可以申請得到農地農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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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若沒有作農用,被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於當年9/22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地價稅申請要件: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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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申請需檢附文件: 

本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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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之限制: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移轉時,應檢附農地作農用使用證明,才得申請不課徵。但是移轉於承受人後,將會被列管,如果有被查獲未做農業使用而且沒有恢復者,或是恢復之後又沒做農業使用者,於再移轉時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耕地之定義:

1)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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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9年1月6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修正,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會核准。
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墊高原規定地價至8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 檢附該土地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 除前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權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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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 談農地移轉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發表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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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農業用地,符合條件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2. 贈與農業用地與繼承人時,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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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興建集村農舍之配合耕地可否併同農舍坐落基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亦即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90%,爰農舍出售,其自用住宅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以依法興建農舍所座落之基地面積為準。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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