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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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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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人員

時間點

地價稅-自用住宅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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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死亡或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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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2.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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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或繼承時之估價

房屋

依房屋稅主管稽徵機關調查之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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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儲蓄險,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等到保單繳費期滿前,再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子女,但高雄國稅局日前提醒,這樣的做法將產生贈與稅,父母為子女進行理財規劃時,要特別注意稅負問題。

高雄國稅局近期接獲轄區內民眾來電詢問,甲君在多年前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由於保單繳費已屆期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兒子乙君,擔心會有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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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64日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95/12/06大法官釋字第620)

 

民國 95 12 06 日釋字第6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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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估價原則

土地和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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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不課徵贈與稅之特殊用地

 (1)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規定,公共奢施保留地在政府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在被政府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又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因此當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或直系血親時,不但可以免徵贈與稅也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課徵標的物,將來可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但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只能以比例抵繳的方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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