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其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如果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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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應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

王先生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詢問稅捐處,房屋不是一般買賣方式取得,還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者,別忘了在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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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已逾30日假扣押裁定,不得申請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日前民眾來電詢問,其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可否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者,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據以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始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查其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如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倘若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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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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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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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人員

時間點

地價稅-自用住宅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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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死亡或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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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2.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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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或繼承時之估價

房屋

依房屋稅主管稽徵機關調查之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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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儲蓄險,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等到保單繳費期滿前,再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子女,但高雄國稅局日前提醒,這樣的做法將產生贈與稅,父母為子女進行理財規劃時,要特別注意稅負問題。

高雄國稅局近期接獲轄區內民眾來電詢問,甲君在多年前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由於保單繳費已屆期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兒子乙君,擔心會有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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