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的共有土地,大多因為分割之限制、共有人想要分割後分配之位置不同、共有人想要比人數再多分割一筆土地當作大家出入的道路、土地上有建物…等原因,導致無法全體協議分割或是調處分割,最後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

分割之限制:

(1)耕地:耕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2)建地:受最小建築面積之限制,建築線指示位置也會影響分割後共有人的分配。另外是否為法定空地也需事先查明,法定空地另需依照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分割。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