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戶問我,他想要匯一筆1000萬給女兒讓女兒買房子當頭期款,當作借款給女兒,日後再讓女兒慢慢的還款給他。他跟女兒之間有打借據,是否需要公證呢?另外,她跟女兒之間是否需要有利息?客戶覺得,家人間的借貸,沒有支付利息也是很符合常理。

 

依據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 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