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實物抵繳和公共設施保留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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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繼承人所持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遺產稅,下列就遺產稅實物抵繳的要件說明。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如果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下,則不能申請實物抵繳。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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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其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此類土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及國家財政收入 ,參照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實物抵繳之規範意旨, 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比例」抵繳遺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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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免贈與稅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符合下列要件者,稽徵機關才核發贈與免稅贈明書。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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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列舉扣除綜合所得自93.1.1日起將不再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
、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售價低於公
告現值,因此以市價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後,以公告現值捐贈政府,取得政府機關開立
的捐贈收據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
 然而造成民眾藉此規避稅負,因此財政部92.6.3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函規定,93.1.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的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以較低市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較高之公告現值申請列舉扣除綜合所得之節稅管道,自93.1.1日起將不再適用。

  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捐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違憲,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個人以實物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或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將由稽徵機關參照當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依查得資料認定之,以強化法律授權依據,俾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補充-----------------------------------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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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捐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違憲之說明

 

10111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略以,財政部9263日、93521日、94218日、95215日、9627日、971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第0930451432號、第09404500070號、第09504507680號、第09604504850號、第09704510530號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該解釋理由書略以,前開財政部相關令釋內容,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依此,該解釋對財政部核釋列舉扣除得認列之金額之內容並未解釋違憲,僅對其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作出違憲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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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

減免規定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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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以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款,為遺產及贈與法第三十條所明訂。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依都市計畫法劃定,另一種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如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依稅法規定准予抵繳,但如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來辦理抵繳,因該等土地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法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並不屬於「課稅標的物」,而且不被認為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之條件,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能抵繳遺產稅,過去以低價購入既成道路土地來抵繳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已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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