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拍須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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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和租賃的差異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而租賃依據民法421條。「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雙方的差異為無償和有償之差別。

是否可以拘束第三人

使用借貸其為使用借貸的關係者,除貸與人與借用人間另有特約外,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而使用借貸其為債權契約,只能拘束契約雙方,沒有辦法拘束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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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內政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且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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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物每次流標法院都會打八折,相對的土地拍賣底價就會越來越低,只要土地拍賣底價低於今年(當年)土地公告現值,低於的部分稱為「拍後增值」,這是稅法從低原則。

  1. 土地拍定價格低於公告現值以土地拍定價為前次移轉價
  2. 土地拍定價高於公告現值以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價

 

拍後增值為正數代表拍賣底價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如以底價得標,便有隱藏土地增值稅,再轉手時成本就會浮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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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定抵押權時房屋土地未併同拍賣

 

民法876條第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2:「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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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地對於優先購買權之處理,可以下列情形來說明:

(一)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三)土地法第107條:「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耕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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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第4款規定:「依本法第七十
條第四項得合併拍賣之動產及不動產,以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或能增加拍賣
總價額者為限。」
 
家具中如果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像是附於房屋的裝潢、衛浴設備、貼附
的櫃子等,屬於不動產的部分,應連同建物一併點交。但是如果是可拆
卸的家電,像是冷氣、電視、冰箱…等則屬於動產,屬於原所有權人所有
,不在點交範圍內。 


經確認應予點交之動產,法院則會執行點交的程序,如果非屬點交之物,
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
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如果債務人不在場又無其他人可以接受交付時,依依《強制執行法》第100
條第2項規定:「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
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前二項規定,於前條之第三人適用之。」

 

實務上通常是法院交由拍定人保管,對於這些物品,法院則會命拍定人逐一

照編碼存檔。拍定人於暫為保管後,應盡速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一

郵局存證信函或發律師函方式通知),債務人所在地不明者,則以公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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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點第1款規定:「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者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

聲請,迅速點交。」可知法拍不動產,原則上應予點交。而不點交的房子,則由買受人和占有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買受人另行依民法第767物上

請求權起訴,請求無權占有人遷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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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期於查封後 拍定前已屆滿之不動產

依據民法第451:「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此為在租約到期後,承租方繼續繳納租金,而出租方不表示反對,即使雙方沒有訂立契約,視為不定期限繼續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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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閱讀公告資訊

公告的內容可以分為「一般事項內容」和「其他特殊事項公告」

 

一般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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