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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辦到一個案子比較特殊,土地謄本上有農舍套繪註記,但是地上的農舍已經拆除,該農舍是前地主興建的。該地主想要出售土地要不要通知農舍所有權人?農舍所有權人有沒有優先購買權?此優先購買權是物權效力還是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如果找不到該農舍所有權人要如何解除農舍套繪?

農舍是在農發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興建完成

如果農舍是在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興建的,該農舍和土地已經分屬於不同人所有時,則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的限制。但是出售前須通知農舍所有權人。

惟農舍和土地倘若仍屬同一人所有,出售時仍受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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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老農」和「新農」如何區分?申請農舍一定要投保農保嗎?投保農保就不用提供產銷收據或是農業經營計劃書?「老農配建」蓋農舍後不用受5年移轉限制?國土計畫法施行之後,可否申請農舍?國土計畫法後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1 類,可否申請農舍?農舍可否出租、作為學生套房或提供他人使用?

撰寫者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許詠筑代書

很多住在都市地區的朋友,退休之後想要在鄉下買一塊農地蓋農舍養老,尤其是都市地區房價飛漲,許多人選擇到鄉下地方買一塊農地自地自建農舍,然而申請農舍法規繁雜,以下為大家整理申請農舍的相關規定。(以下介紹為興建一般農舍,集村農舍另有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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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地主問我,他的土地在89年1月28日之前取得,也就是俗稱的老農,是不是不用提供2年農作的生產經營實績?
 
「農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物,提供有心經營者於該農地用來居住及放置農機具使用,並且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因此不管地主是老農、投保農保或是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都需要提供2年農作的經營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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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  發文日期  104/6/23

主旨:  有關提供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規定適用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文: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農水保字第1030244431號、103年11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37929號函辦理;併復苗栗縣政府104年5月1日府地籍字第1040089159號、103年9月29日府地籍字第1030206697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03年12月15日府地籍二字第1030168534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變更為無論以多筆相毗鄰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或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均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所規範。該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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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起造人資格:

1.年滿20歲或已結婚者。

2.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3.農地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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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後」取得之農地,一般稱之為新農,之前取得之農地稱之為舊農,其條件如下:

 

老農89.1.23前取得

新農89.1.28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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