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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105年2月買入一間房子,持有5年之後賣出。他原本想說持有5年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稅率20%,再扣掉裝潢的費用30萬,最後繳的房地合一稅應該5~6萬而已。然而,在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時候,王先生卻找不到當初買賣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另外,裝潢的費用,當初的裝潢公司只有提供估價單,沒有提供發票。國稅局要求王先生補資料,該怎麼辦呢?

一、買賣契約書一定要留底:

申報房地合一稅需要提供當初買入和現在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因為剛買賣而已,所以大家都有辦法提供,但是當初買房子的買賣契約書影本,很多客戶就遺失找不到了。

好險這位王先生,他當初買房子的貸款銀行願意提供銀行留底的買賣契約書影本,讓他可以順利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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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公式:

 

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得)-免稅額-扣除額]x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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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2.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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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分離課稅稅率

 

104年度

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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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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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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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7)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104年度得減除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50%104年度得減除127,500。但配偶之薪資所得獨立計算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減除

 

1.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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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四條

1、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2、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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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下列為常見屬於其他所得之項目:

 1. 職工福利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2. 違約金房東於出租房屋時,雙方約定並支付押金,以擔保房客積欠房租、管理費、損害賠償時之債權,房東沒收押金,或是與他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因他人放棄承買,而沒收之訂金,皆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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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所得課稅方式(103年標準)

提領方式

一次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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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取得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2.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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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即凡財產及權利因 非為經常交易 而取得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 條規定,其所得以下列標準認定:  

1.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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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所得,出典典價運用所得或專利權等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1.全年租賃收入(權利金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所得額

方式一(核實認定:列舉方式計算費用)

租金收入扣除房屋折舊(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修理費用(例如房屋必要修繕費用)、保險費(火險、地震險)、地價稅房屋稅以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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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8712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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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薪資所得原則:

 (1)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2)薪資包括新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車馬費、醫藥費等)

 (3)自971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財政部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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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執行業務者?

1.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必要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

 

2.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各項收入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費用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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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營利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營利所得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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