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客戶,他的土地是丁種建築用地,土地的後面有一小塊畸零地。客戶原本就那塊畸零地已經有承租,有基地租約,然而客戶自己去辦理讓售後才被國產署告知不符合讓售之要件。事後客戶來找我們,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購買這塊畸零地?在評估購買國產署土地的各種讓售、標售方式後,後來建議客戶先向屏東縣政府取得「屏東縣公有畸零地或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再向國產署申請讓售該筆畸零地。另外,在申請合併使用證明書前,需要先指定建築線~

核發基準-以屏東縣為例:

得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基準:

1、相鄰之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均為畸零地,非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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