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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2011/01/08 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個案實例

劉董事長購買一張即期年金險,繳費滿一年後,每年領回90萬元,當作退休金。但劉董不幸於兩年內過世,子女認為此保單為免稅不須計入遺產;但國稅局認為年金保險必須計入遺產,而且子女已領走身故保險給付,屬於惡意逃稅,再加罰鍰。遺贈稅法明文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為何有逃稅問題?

個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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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儲蓄險,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等到保單繳費期滿前,再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子女,但高雄國稅局日前提醒,這樣的做法將產生贈與稅,父母為子女進行理財規劃時,要特別注意稅負問題。

高雄國稅局近期接獲轄區內民眾來電詢問,甲君在多年前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由於保單繳費已屆期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兒子乙君,擔心會有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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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敗筆,逃稅洩底…保單貸款 躲不掉遺產稅

2010/12/25 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個案實例

陳董事長為A公司負責人,公司營運良好,歷年公司保留盈餘未發放,造成每股淨值很高。陳爸爸為避免高額遺產稅,聽從財稅顧問建議,以公司資金繳交2,658萬元保費,再以保單貸款2,075萬元,償還部分股東借款。如此一來,陳爸爸是保單貸款人,負債2,075萬元。保單生效一年內,陳董事長不幸過世,這筆保單貸款可以視為「生前未還之債務」,當作遺產的扣項嗎?實務上,國稅局不接受保單貸款為遺產扣項,並予以調整補稅。

個案解析

陳董事長購買兩張躉繳還本型保險,都是躉繳1329.3萬元,保額只有1,000萬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陳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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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保險節稅卻稅上加稅
文/林明輝(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 2008.07.01 (月刊)

談到保險,它在所得稅或遺贈稅的好處非常多,也由於顯著的節稅效果,因此廣為富人所運用,然而近來卻有不少個案,當事人把保險當做萬靈丹,在時間緊迫、時機也不對情況下,硬是安排保險,因為強渡關山的結果,最終落得不規劃比規劃更糟的下場。以下幾個規劃錯誤的案例,希望讀者引以為鑑,以免重蹈覆轍。

案例1  重病期賣地投保 稅上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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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列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被保險人應與要保人為同一申報戶,並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之保險費分別計算可扣除之金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人身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惟查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中,有部分單據之被保險人係納稅義務人之其他直系親屬,其要保人並非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經該局剔除該部分列報之保險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被保險人係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或團體;而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又現行所得稅法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有關每人每年扣除限額以24,000元為限,其中「每人」係指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即「被保險人」而言,故稽徵機關計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不含全民健保保費)之保險費,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保費金額分別計算限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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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收取價款多達3千餘萬元,可是,其繼承人卻申報王先生遺留存款僅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價款資金去向,發現王先生在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壽險,王先生雖然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卻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給付,反而是王先生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要保人(王先生)的遺產,該局最後按王先生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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