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負擔義務義務:
法拍之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原則以原所有權人繳納為原則,拍定人原則上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由法院自拍定價金中代為扣繳。而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抵押權和債權,由拍賣機關代為扣繳後,才能將拍定價之餘額分配給抵押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
土地增值稅之負擔義務義務:
法拍之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原則以原所有權人繳納為原則,拍定人原則上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由法院自拍定價金中代為扣繳。而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抵押權和債權,由拍賣機關代為扣繳後,才能將拍定價之餘額分配給抵押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
拍定之房地積欠的管理費,有無繳納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 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由條文中規定「遵守 」而非「承受」,即可明白繼受人不需負擔前所有人之債務。雖然條文中規定 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會計憑證、公共基金餘額、 欠繳公共基金和其他應分攤明細,但是此規定僅在讓繼受人明瞭公寓大廈所約 定的權利義務,並非規定繼受人必須承擔原所有人積欠之管理費。
法拍公告是否載明應負擔管理費之情形:
法拍公告中載明:法院於公告上若有載明原房屋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則該事 實成為買賣契約條件之一,拍定人即應負責,承受原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 由反面得知如果法拍公告中未載明,則後手不比承擔。然而有承辦法官認為, 前手債務人(讓與人)積欠的管理費,後手拍定人(受讓人)要連帶負清償責 任,所以在拍賣公告特別註明「是否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但 意有不清,又加註「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所以法拍屋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拍定人是否要負擔,變成一國多制。建議投標前到管委會查明有否欠繳管理費,將費用列入投標成本,得標後再與管委會協商,免繳前手欠繳費用或負擔部份費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因積欠管理費遭法拍之公寓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