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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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所有人

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理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但新建之房屋未經所有權移轉應以營建申請人(即起造人)為房屋實際所有人若房屋為共有則向共有人徵收之並應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實務上為方便共有人繳納房屋稅及免除送單催繳之困難在不影響稅收範圍內亦准予案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

(二) 房屋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房屋設有典權者則房屋已交由典權人使用收益管理故規定應由典權人負繳納房屋稅之義務若房屋設定典權於典期屆滿未再辦理典權登記應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財政部60台財稅第3582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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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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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稅率

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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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房屋現值x稅率

住家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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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課稅

房屋稅應納稅額

l   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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