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拆屋還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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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租賃

民法425-1 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或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實務上見解除有特別約定外,應推斷土地受讓人默許房屋受讓人繼續使用土地,但應支付相當代價,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屬租賃 。 為杜爭議並期明確 ,明定當事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除有反證外,推定有租賃關係,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20年之限制,使用房屋至不可以使用為止。

■法定租賃

民法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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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8-1條

民法第838-1條係以「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876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或「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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