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信託相關稅務及法規 (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耕地辦理信託登記 應檢附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

內政部 89 年 11 月 29 日(89)台內中地字第 8922046 號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四○四三三號函暨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九屏地籍字第一三六六五八號函辦理。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益信託, 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重購自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財政部93/07/28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令:「重購自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予指定受益人應申報繳納土增稅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67990號

主旨: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該信託財產移轉時,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100年11月22日法律字第1000026003函復略以,(一)按信託法第66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其立法意旨係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財產移轉於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惟因信託財產之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內所能完成,為保障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之權益,遂有本條規定之設。準此,本件委託人死亡,則依其約定信託關係消滅,僅在信託財產移轉於其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二)次按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本件立遺囑人在99年5月19日所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之不動產,指定由兒子2人分別「繼承」各二分之一,其真意究係繼承人應繼分之指定抑或屬於遺贈,涉及遺囑之解釋,尚非無疑。惟立遺囑人(委託人)又於同年月31日訂立信託契約,將該等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委託人死亡時,該等不動產係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而非屬遺產;且其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從而縱認遺囑人之意思係遺贈,依上開民法第1202條規定,其遺贈亦為無效。依上,是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三、按「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 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分別為土地稅法第5 條之2 第2 項及契稅條例第7 條之l 所明定。本案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農舍作為信託財產之相關限制

1.以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法後取得之農地興建農舍申請信託登記時,仍應受該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須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經由登記,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爰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法後取得之農地興建農舍辦理信託登記,仍應受該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須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2.但例外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管制5年始得移轉。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

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後,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繼續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遺囑信託 符合要件房屋稅及地價稅也可以申請自住用稅率

遺囑信託案件只要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以下要件,也可以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信託財產利益與受託人利益無衝突時,同一不動產標的之抵押權人得擔任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內政部94年10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3723號函

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分為信託法第1條、第9條、第14條、第34條、第35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民法第762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又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乃為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獨立之特殊財產。……債權人兼抵押權人身分……法理上固無不可,惟在受託期間,是否會置信託財產利益與受託人自身利益於可能衝突立場,以及是否會妨礙其他債權人權利之行使,宜請……本於權責依法審酌。」前經法務部91年8月27日法律字第0910030114號函釋在案,合先說明。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信託?

由財產所有人(委託人)例如父母親,將財產權移轉給銀行或是信任的人(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與委託人訂下的契約管理這筆財產,並支付給他的家人、子女或想照顧的人身上(受益人)。

信託種類依照受益人的不同,區分成以下3種信託種類

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人,就叫「自益信託」;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叫「他益信託」。如果以慈善、文化、學術等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受益人為不特定多數人,稱為「公益信託」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預告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

信託

文章標籤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