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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誤以為,只要是持法院判決書移轉所有權的,皆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個錯誤認知,稅捐處會依據法院判決書之內容判斷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持法院判決書就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雖然持法院判決確定所有權移轉不動產的登記案件,不用雙方會同申請,可以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再持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文件、稅款繳納或免納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明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然而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因此如果不是免徵土地增值稅判決移轉所有權之案件,建議應該先估算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數額,避免申報完土地增值稅才發現無力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窘境。

下列為判決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解釋函釋:

法規名稱:以乙名義合購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與甲仍應課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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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4號判決

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而依前揭規定,各共有人為共有人之全體利益,得單獨或與其他共有人合併提起回復共有物之訴,乃屬賦予起訴之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起訴之法定訴訟擔當規定,且於92年9月1日增訂施行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507條之1後,亦已賦予未起訴共有人事前或事後程序保障,故起訴之各共有人如受勝訴判決,因其係為全體利益所提起,其利益及於其他未起訴之共有人,上開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自及於全體共有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周根地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係分別共有人,並非公同共有人,部分共有人起訴請求回復共有物,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不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周根地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業受敗訴判決,其效力自不及於分別共有人之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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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代書-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由代書和辦理農業設施登記專才之團隊組成。處理各種土地買賣過戶、畜牧場登記、集貨包裝場所、資材室、管理室申請、養殖登記證申請、太陽能地目變更…等業務。具備各項土地登記、房地稅法、法律、農業相關法規、建築專業知識,具備實務經驗並且精益求精。

農地過戶找蓮花

  常遇到客戶來電諮詢,買了農地之後才發現不能蓋農舍,看似面前有道路但是又其實不是可以蓋農舍的道路,或是買了土地要蓋養雞舍,才發現不能蓋雞舍…等問題,事後才電詢問是否有解決方式。因此蓮花另外專注於農地過戶登記之業務,由買賣農地開始幫客戶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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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的意義: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既有財產或未來財產,登記於他方(出名人)名下,他方就該財產允為出名人之契約;但實際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皆由借名人自行為之。

借名登記之內部關係類推適用委任關係:

借名登記契約成立,著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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