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拍 新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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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一般多較市價便宜,不過仍需仔細留意筆錄,避免造成烏龍,損失慘重。2年多前台北市松山區延壽街的1樓店面案件,由於筆錄顯示「公同共有1分之1」,連續讓2位民眾烏龍投標卻棄標,如今該案後天又將拍賣,底價1872萬元。

筆錄標示不明確

2009年7月民生社區的延壽街1樓的47.45坪店面進行法拍,連姓民眾以1655萬元首拍得標,但得標後才曉得筆錄上雖記錄為「持分全」的案件,但註明「公同共有1分之1」卻代表屬於未劃定持分比重的意思,等於只買下一半產權。

投標棄標

台北市松山區延壽街的1樓店面,2年前連續出現兩民眾誤投標、棄標的烏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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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其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如果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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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應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

王先生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詢問稅捐處,房屋不是一般買賣方式取得,還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者,別忘了在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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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已逾30日假扣押裁定,不得申請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日前民眾來電詢問,其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可否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者,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據以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始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查其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如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倘若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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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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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拍定價額取得,於當年度再移轉時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亦即民眾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向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再移轉時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一年才調整一次,民眾認為拍賣取得之土地於當年度移轉,應該不會課到土地增值稅,但未想到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取得法拍土地,係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於同一年度再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會有漲價數額,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民眾於拍賣土地時應詳加留意自己拍定的金額是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並預估當年度移轉時是否會繳納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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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納稅義務人常對法院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其地價稅應向何人課徵產生疑義。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更明訂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人在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故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物權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如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之日係8月31日(含)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即應向拍定人徵收,若在9月1日(含)以後者,則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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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若查有原所有權人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必須先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工程受益費,須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後方可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工程受益費係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移轉時必須繳清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人持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查欠時,若查有欠繳之工程受益費,須於工程受益費繳款書上註明代繳人並代為繳清。拍定人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時,准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該筆代繳之工程受益費數額後再計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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